Quantcast
Channel: 南韓
Viewing all articles
Browse latest Browse all 263

比較研究(2):韓國與香港的「檔案法」

$
0
0

上一次針對了中國修改憲法,把其與北韓憲法進行比較研究。這次就則政府保存及管理員檔案方面作出比較。有消息指香港的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檔案法》立法進行公眾諮詢,能夠踏出第一步,固然是好事。不過,從香港政府對「檔案法」的態度上,就顯然不能樂觀,這次就韓國的「檔案法」進行比較,是為了帶出這次立法的漏洞,還有雙方該如何改善法例的漏洞,並推動討論檔案管理工的社會風氣。

先談現時香港對《檔案法》的掌握,現時的立法規定了香港政府該何就檔案進行保存,並限定所有政府部門及公職人員均須在大大小小公事過程中立檔及存檔,所有檔案亦必須送到檔案管理部門經專家鑑定,保存後須訂立向公眾開放取閱的日期。舉例來說,假若成功立法,任何重大的政治決定都需要建立檔案詳述過程及結果,例如政府如何決定在高鐵上建立「一地兩檢」機制,由草擬、構思等過程均須紀錄在檔案中。

不過,現時《檔案法》的漏洞,就是未確保政府在進行管理及保存檔時,能夠保持對公眾開放的透明度,還有刑罰準則。現存關於檔案法例,只有無約束力的「公開檔案守則」,即使違反都沒有罰則需要判定。所以政府「閉門造檔」及「存檔」的同時,不開放給公眾的話,都不需要接受懲罰。而假若香港的《檔案法》沒有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及取閱檔案的權利,將會刑同虛設,甚至造成公眾及傳媒繼續不能透過檔案監察政府。

而韓國的檔案管理方面,早於1969年韓國政府成立了檔案局(今為韓國國家紀錄院),於1998年遷至大田市建立檔案的中央主管機關,除了大田還有釜山分館及首爾辦事處。韓國的政府檔案機關保存的檔案歷經李氏朝鮮時代、日本佔領時期及現今韓國政府時期,當中有各樣的文書檔案、圖片構圖檔案、視聽圖案等。而各種檔案都能夠提供民眾使用,除了被記錄院判別為機密檔案之外。

韓國的《檔案法》在1999年通過,名為「公共機關檔案管理法」,賦予韓國國家記錄院正式權力保存國家檔案,而在2006年7月,該法改名為「公共檔案管理法」。韓國的檔案保存發展亦跟隨時代發展,由文書上逐漸轉型為以電子檔案為中心,並利用中央系統管理檔案,如門戶網站、信息公開系統等,全面推動檔案管理現代化。相比起香港,韓國的檔案管理文化絕對更出色。

當然,在職權及政治權力容易被濫用的韓國,檔案法固然存在其漏洞。現時韓國的《檔案法》並沒有向記錄院及政府實行問責及刑罰的限制,假若雙方在檔案管理上出現違反法例的行為,在法例沒有約束下,都不需要接受任何刑罰。而且在社會關注度較低的情況下,檔案管理就會被政府與商家利用,以隱藏更多違法的機密資料。過往韓國政府就曾經試過被揭發協助財閥隱暪違法問題,例如三星工廠曾不當處理化學物,還有縱容三星將檔案列為商業機密不向公眾透露,導致多名工人因工作而死但未能清白。

香港及韓國若要實行更完善、更能推動民主進程的《檔案法》,保障當中的資訊自由是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不但要保障保存檔案機構的獨立性,透明度亦需要獲得保證。公眾對於政府的檔案能夠有法定的知情權,索取資訊亦應是公眾的自由。《資訊自由法》的訂立,能夠解決過程中被判別為「機密」檔案永遠不向公眾透露的問題,公眾的利益亦得以保障。如果有《檔案法》卻沒有保障資訊來往及索取的自由,這只會讓政府機構能夠任意捏造、刪除檔案,造成嚴重的不公,影響社會的發展。

同時,負責檔案保存的機關,應有更大的自主權,無論從人事上、職權上等。人力要多元化才能舒緩「精英統治」的問題。在機關中的重要人物應由多方面選出,並積極保持其政治中立性,同時免受政府及其他政治團體的控制。

檔案保存絕對是一個重大的政治議題,囊括了透明度、公眾權利、民主等議題。立《檔案法》對香港來說是刻不容緩的事情,政府亦不應繼續迴避。同時,保障公眾的資訊自由亦是《檔案法》必須做到的一點。


Viewing all articles
Browse latest Browse all 263

Trending Articles



<script src="https://jsc.adskeeper.com/r/s/rssing.com.1596347.js" async> </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