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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網吧殺人事件:引起了精神病鑒定及濫用人權公約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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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從來是需社會及政府關注的議題,而不是利用「避之則吉」的態度看待。世界間亦曾在人權公約等條文提到對精神病人的歧視,有機會構成違反人權道德的行為。不過,最近一宗震驚全韓國的網吧殺人事件,令大眾的目光放於嫌疑人的精神問題,甚至就濫用人權公約及精神鑒定進行爭論。究竟這宗案件該如何看待?從中如何能看出社會間看待精神病的機制存在漏洞?

10月14日於首爾江西區發生一宗震驚韓國的殺人案,事源於一名21歲青年與29歲的客人金成洙及其弟弟發生口角,其後客人離開現場並帶著凶器,在門口對該青年連刺30多刀,受害者被送往醫院證實搶救無效身亡。而事件獲傳媒廣泛報導後,隨即引起不少爭議,而嫌疑人的父母聲稱其兒子患上了抑鬱症,一直在服用精神藥物。被警方拘捕的金成洙,在接受調查的過程中更提交了醫生簽署的抑鬱症證明,或因而獲得減刑。不過,JTBC電視台獨家公開閉路電視片段,見到他們倆為合謀謀殺該青年,因為其弟弟有份在門口望風,而且沒有阻止兄長的殺人行為。

片段公開後,隨即引起大部份人的憤怒,在藝人吳昶錫在網上公開表示受害者為其朋友的親戚,以及有其他藝人聲援請願後,國民請願要求政府嚴懲兇手,並向其進行正式的精神鑒定,以求證兇手是否真的為精神病患者。截至最近為止,此國民請願已有超過100萬人參與聯署,政府亦需要就事件作出回應。

圍繞事件的最大爭議,就是「精神病求減刑」的問題。跟隨了人權公約中「不能對精神病嫌疑人判處死刑」等條文內容,韓國的刑法亦有對判決精神病患者嫌疑人作出標準界定,主要分為「身心喪失」及「身心微弱」,前者為當證實該人有嚴重的心理障礙,判斷能力極低的話,就需要作出減刑;而後者為證實該人有心理障礙並缺乏辨別及意識決定能力,就不能對其行為作出懲罰。換言之,「身心微弱」比「身心喪失」更獲得更少處分。

在過往韓國發生多宗的嚴重殺人案中,被告人都有作出精神鑒定,並有被法院判定為「身心微弱」的情況。根據數據顯示,2014至2016年間涉及精神病患者的嫌疑案件達1597件,被認證「身心喪失」或「身心微弱」的案件有305件。如2008年趙斗淳性侵8歲女童案,當時法院認證趙斗淳為心神微弱的狀態,故判處12年有期徒刑;2016年江南站洗手間謀殺案的被告人由無期徒刑減刑至30年有期徒刑。不過亦有法院不認證的情況,如2017年仁川8歲女童肢解案中,法院並不認證被告人為身心微弱,並認為是有計謀下作出的行為,故作出20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回到網吧殺人案本身,金成洙的父母向法院提交了診斷書證明他為抑鬱症患者,但根據閉路電視片段中所反映的事實,這診斷書的真確性則備受質疑。由此事件亦令人聯想到濫用機制以求減刑的問題,甚至影響社會對精神病的看法。有人認為,過往事件亦有證明到嫌疑人有意圖在精神鑒定期間故意作出異常行為,以求獲得「有精神病」的判斷而被減刑。而根據現時韓國法律界的猜測,金成洙的診斷書被法院認證的可能性較低,因為在閉路電視片段及其具爭議性的紋身等特徵上判別,這或許存在與診斷書出入的地方。至於韓國法院會如何審判事件,政府如何回應,絕對帶來新的話題爭議。

刑法中對於精神病是否存在歧視,是一個很複雜的話題。從這些事件中衍生的討論,除了社會間如何看待精神病及情緒病之外,還有如何從我們的正視中產生濫用機制的可能性。政府及司法機關在處理這事件中,需要特別小心並保持獨立性。回應社會訴求的同時,亦應檢討機制,並反思社會認知精神健康議題的教育是否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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