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性主義強調的其一精神,就是女性在社會能夠擁有自主及自決權,無論是自己的婚姻、工作、權力乃至身體,都不應受到束縛。而現今經濟起飛、四通八達的韓國,相信很多人都不能想像韓國女性進行墮胎手術是刑事罪行,而且需要因墮胎而坐牢。而事隔66年,法院的一個裁決,令捆綁女性身體自主的刑法即將廢除。這是否能被視為韓國社會進步的一個例證?女性主義爭取平權的道路是否值得觀望?
韓國憲法法院於4月11日就墮胎罪宣布裁決,指刑法中整個懷孕週期禁止進行墮胎手術的規定為違反憲法,憲法法院的9名法官中,有7名作出不符合憲法及違憲的判定,在大比數下通過。本身刑法中規定婦女及相關醫護人員進行終止妊娠手術需接受有期徒刑,而這次違憲的決定,令1953年起實行的墮胎罪去刑事化。同時現行墮胎罪的罰則需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修改,即使沒作出修改,都會在2021年起正式失效。而曾經因墮胎罪被判實刑的人有機會獲得翻案,並被改判無罪。
而得到憲法法院重新審視墮胎罪的背景,是一名因進行墮胎手術而被起訴的婦科醫生提出審查的。她指出刑法第269條及第270條規定的自願墮胎及同意墮胎的刑罰違反憲法,並於2017年2月提出違憲審查訴訟。本身第269條規定孕婦一經定罪可被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萬韓圜,而第270條規定若醫生在孕婦同意進行墮胎手術就會被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墮胎罪的豁免範圍,只限於胎兒獲醫生證實有遺傳病、因性侵而懷孕以及難產足以危害孕婦性命。根據案例數據顯示,2016年被視為違法的墮胎案有24宗,2017年有8宗。
墮胎刑事化的其一爭議點,就是法律中就可以終止妊娠的時期的定義出現斟酌點。現行法例只豁免小部分的情況,基本上是全面禁止墮胎。根據醫學的廣義,懷孕的第22周起是胎兒能夠從母體中被分離並生存的大概周期,第22周前基本上可被視為可以終止妊娠的時期。而這次法院認為懷孕14周前,女性都應有權自由選擇終止妊娠,因為在胎兒未出現意識及生長成人類雛形時,能夠以傷害性較低的情況下墮胎,對孕婦及胎兒的殺傷力會更低。而反對墮胎罪的論點,是認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以胎兒的生命為最大考慮,允許墮胎可能會導致輕視生命的社會價值觀問題。
其次,就是罪名一直圍繞著的女性身體自主問題。從基本社會倫理來說,女性是否一定要擔當生兒育女的責任,這問題早已變得不是必然,女性能夠獨立自主為自己的社會地位努力,並非只能倚靠男性及以結婚生子。雖然墮胎罪豁免了女性因性侵而懷孕的情況,但在現今韓國社會下,未能承受生育後果的可能性變得更加高,除了家庭環境不許可之外,還會涉及經濟能力的問題。所以韓國女性從根本上被墮胎罪剝削了社會流動及身體的自決權。
身體自主還涉及到「安全接受墮胎手術」的權利問題。由於法例禁止的關係,導致墮胎手術只能在暗地裡進行,但婦女能否得到專業的保護及護理是一大問題。根據韓國政府2010年的統計,全國有16.9萬宗墮胎手術,有70%為非法個案,而且根據當地大學的估算,數字有不斷增加,2016年更有超過50萬人鏝接受墮胎數量,遠超於當年出生率數量。同時,不少婦女冒險到不安全的地方墮胎,無法得到基本的醫療護理,當發生事故時亦不能獲得理賠及追究法律責任。墮胎罪不但限制了身體自主,而且還剝削了女性的健康權、生命權及生育決定權。
雖然這次去刑事化能夠令女性的自決權得到保證,不過政府體系上仍需有顯著的進步,去從根本上保護女性的地位。當時法務部對於墮胎罪持符合憲法的立場,與女性團體及女性家族部大相徑庭。法務部當時提交的報告指,排除性侵致孕的情況,大多數懷孕的情況是男女自願性交的後果,所以女性亦需要負上責任,同時指現行墮胎罪有例外情況,所以並沒有完全剝削女性的自我決定權。憲法法院雖推翻了2012年的裁決,但政府能否真正明白韓國女性的需要,並保護她們的權利,是值得關注的一點。
韓國要達致真正的性別平權,仍需社會上眾多數人的努力。這次經過女性團體多年來的爭取,終令66年的法律成功被廢除。除了墮胎之外,不少女性面對的不平等問題,仍需政府正視,並透過不同的政策去保障她們的權利。同時,無論政府及普通人都需要明白女性主義亦有保障男性免受父權下的壓制。只有達成以上的共識,才能更順利地爭取性別平權,為社會的發展帶來益處。
原題為墮胎・女性・身體自主:事隔66年,韓國墮胎將去刑事化